中国寓言网论坛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4 22:52

看看最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你的感想如何

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你感到纠结吗?

余途 发表于 2012-04-05 00:15

好长:lol

桂剑雄 发表于 2012-04-05 06:16

鼠标有点意见,它说,俺忙不过来。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5 06:52

确实有点长,摘几条大家看看:

1、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二条》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四条》

3、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六条》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5 06:56

4、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八条》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条》
6、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一)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五条》

7、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七条》

8、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条》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5 06:56

第四十四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五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5 07:00

本帖最后由 贺维芳 于 2012-4-5 07:02 编辑

感觉它是专门为出版商和制作人服务的。

作者呢?真正拥有知识产权的作者们的权利呢?

朱丽秋 发表于 2012-04-05 08:03

知识产权,这是。。。。梦,那样的遥不可及。。:dizzy:

文灿 发表于 2012-04-05 10:10

“经”是好“经”,就看谁来念了。:)

贺维芳 发表于 2012-04-05 19:48

本帖最后由 贺维芳 于 2012-4-5 19:53 编辑

是侵权者的福音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