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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琪 发表于 2008-01-05 16:31

闯入居民区的野猪(冰子)

闯入居民区的野猪 (寓言)
冰 子

     成群结队的野猪扛着“回避”“肃静”,抬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旗帜,在田地里打滚、磨牙、撕咬,这里啃两口,那里啃两口,身体一压谷子就倒下一大片,全给糟蹋了。快熟的稻谷散落在田间,辛辛苦苦一季的收成,一下子就没了。

     由于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规定不能猎杀,村民更不敢随便猎杀。在乡路上大摇大摆地走着,村民们只好纷纷给它们让道。

      农民们对野猪的种种劣迹十分无奈,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为了保住粮食,保护家园,他们只好采取各种土办法与野猪周旋。用稻草人披上衣服,插在田埂上吓唬野猪,但两天就被野猪识破,到了第三天,它们就一点都不怕了,又大摇大摆地到田里“疯狂作案”。

     “让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你们人类岂敢猎杀我们野猪,否则……”地里的番薯还没拇指大,都被野猪吃得精光了。原本绿油油的番薯地被野猪拱得东秃一块,西秃一块,很多番薯都被连根拱起,一片狼藉。野猪大白天竟然会下山“散步”,排着长队浩浩荡荡闯入居民区。咬死咬伤居民,严重威胁着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砰”“砰”的枪声连响,打得野猪鲜血直流,两颗长长的牙狰狞着要咬人,嘴里嗷嗷直叫:“你们是谁?不怕违法吗?”

     “我们是由森林警察、防火人员和基干民兵组建的专业捕猎队!”

       “为什么杀我?我们野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啊!”

      “是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猪属非重点保护动物,保护级别较低。当你们成为一种灾害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捕杀。”捕猎队员解释道。

      “是的,你这畜生!当你坏事干绝,即使是国家保护动物,政府也会开出‘捕杀令’的!”愤怒的群众敲断了野猪的长牙。

(冰子:325200浙江瑞安市隆山东路417弄6号501室,邮箱:xbq1966@yahoo.com.cn)

本帖最后由 冰子 于 2008-1-9 19:54 编辑 ]

海星 发表于 2008-01-05 21:14

保护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打着保护的牌子做坏事.

筱枫 发表于 2008-01-07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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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得对!
我就很讨厌这种跐着鼻子上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