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伟民发表在2010年4月1日《江苏科技报》上的《狐狸本不坏》(《才华与贪婪》的别名)

古丁发表在2011年3月9日《江苏科技报》上的《才华与贪婪》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07:20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5 13:45 编辑 本人原创作品《才华与贪婪》在《三晋都市报》发表后,
被《思维与智慧》、《芝麻开门》、《躬耕》、《故事家-微型经典故事》等杂志转载。
如图片不显示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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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琪 发表于 2011-09-15 07:47
强烈谴责抄袭行为,
支持钱老师维权!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10:15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5 10:22 编辑 感谢支持!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权司第6号文件”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有规定。抄袭、剽窃有: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三、……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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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14:59
《江苏科技报》同一编辑主持的版面,先后两次刊登剽窃本人的同一文章。
以下是刚刚搜索到的:

张培智 发表于 2011-09-15 17:48
同一份报纸,同一位责任编辑,前后不到一年,竟连续两次侵权,这责编也太不负责任了!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6 10:37
两个月中去信几十封,没有编辑的回复,是什么原因?
1、编辑没有看到我的投诉信?
不可能。这家报社不大,人员不多,我写了几十封信投诉,编辑不可能不知道。
2、编辑太忙,没有时间回复?
不可能。 再忙也能够抽出一刻钟的时间复信。
3、编辑部正在讨论如何处理这样事情。
不可能。这又不是什么难于鉴定和处理的事情。
4、编辑对于我的投诉不予理会,故意回避,不回复。
……
野水 发表于 2011-09-16 15:30
1#钱欣葆
剽窃者可耻!
章彤作为编辑不够格!太糊涂了!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7 08:16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7 08:29 编辑 感谢支持!
给《江苏科技报》写了几十封电子邮件,都如石沉大海。我知道编辑是故意回避问题,于是就打电话给编辑,问她对于来信为何不回复?编辑没有向我表示歉意,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还强词夺理为侵权者、为她自己百般辩解。我十分生气,给她又去了信。这次她终于回信了,但是信的内容让人又气又好笑。
以下是我给她的回信,批判了她的错误观点:
章彤编辑:
您好!
来信收到。作为侵权本人文章的责任编辑,您没有一句向我表示道歉的话,
无视侵权客观事实,避重就轻、刻意为侵权者辩护,让人气愤!
对于您的可笑言论,我逐一驳斥:
1、您信中说
“投稿人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 ”,这明显以事实不符。
文章后不是明明署名“
古丁” 吗?怎么说没有署名呢?!这不是故意歪曲事实吗?
无论署的是真名还是笔名,都属于剽窃、侵权行为。即使真的没有署任何名,也是
侵权行为!
2、您来信中替剽窃者辩护,说什么“
也没有索要稿费,他只是一名科普志愿
者,出于支持科普宣传…… ”《才华与贪婪》是本人原创作品,没有经过本人同意、
授权,去掉本人署名署上他自己的姓名或者笔名发表,就是不折不扣的剽窃!
3、您信中说
“并没有剽窃您同名作品的恶意……” 如果古丁觉得这篇文章好,
完全可以作为文摘推荐给贵报。您是编辑,应该懂得,文摘一是文章上必须要有
作者署名,二是要有某某摘自什么报刊,发表年月日。您作为编辑不会不懂得这
些吧? 以您这样的观点,谁发现好文章,去掉作者姓名,署上自己的姓名或
者笔名拿出去投稿发表好了,只要不拿稿费,就是“推荐好文章”,合理合法?!
4、您对于国家稿费标准的理解也是很偏面的。不过我是维权,并非计较稿费
多少。所以,暂且不论。
您是堂堂《江苏科技报》编辑,竟然说出如此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的话,让我很意外!如果您坚持您的观点,认为本人的观点错误,我们
不妨在网络论坛上把双方信件公开,让广大网友大家来评论、判断谁是谁非!
如果事情得不到合理解决,我是不会就此罢休,我将向你们的上级领导和版权
局投诉!
祝
安康!
钱欣葆
2011-09-13
谢炳琪 发表于 2011-09-17 08:33
正义维权,合情合理!
笑尘天涯 发表于 2011-09-17 16:36
支持钱老师!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9 07:53
感谢各位关注、支持!
当发现一篇文章竟然在同一报纸、同一版面两次侵权后,我又给责任编辑去了信。
已经多日,未见回复。
朱丽秋 发表于 2011-09-19 14:58
真是过份,强烈谴责!对付这种事儿除了抗议和打官司外,还有别的办法维权吗?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0 08:32
真是过份,强烈谴责!对付这种事儿除了抗议和打官司外,还有别的办法维权吗?
朱丽秋 发表于 2011-9-19 14:58 ↶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0 08:35 编辑 感谢关注、支持!
处理剽窃事件的方法有:通过和编辑沟通协商解决,向版权局领导和报社上级领导投诉,请求中国作家协会保障作家权益办公室帮助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等。
最好办法是和编辑沟通,协商解决。虽然我去了许多信,编辑态度冷淡,但是我还是一直为之而努力。有些编辑发现剽窃事件后会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权者一边,有些编辑因种种原因不愿面对事实,反而希望维权者“息事宁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他们成了剽窃者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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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0 11:39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0 11:41 编辑 1
《狐狸本不坏》被《政府法制》2010年第15期选用。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7 15:29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7 15:31 编辑 《江苏科技报》的《更正启事》
今日收到用特快专递寄来的两份2011年9月22日《江苏科技报》。
“故事天地”版刊有《更正启事》。
我同意编辑这样处理,不直接挑明剽窃。这是给剽窃者一点“面子”,给编辑一个台阶。
不过一看《更正启事》内容,谁都明白是怎么回事情。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7 18:07
希望两位剽窃者从此住手,
希望编辑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