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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06:59

《才华与贪婪》两次被窃!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5 15:22 编辑

           《才华与贪婪》两次被窃!

        一篇文章两次被剽窃,在当今社会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一篇文章分别被两人剽窃,先后发表在同一报纸、同一责任编辑的版面,实属罕见!

     《江苏科技报》2010年4月1日刊出的寓言作品《狐狸本不坏》(《才华与贪婪》的别名)(署名王伟民)、2011年3月9日刊出的寓言作品《才华与贪婪》(署名古丁)。其实以上两文是本人同一原创作品。

      本人原创作品《才华与贪婪》在《三晋都市报》发表后,曾被《思维与智慧》、《芝麻开门》、《躬耕》、《故事家-微型经典故事》等杂志转载。


          钱欣葆发表在2008年10月20日《三晋都市报》上的《才华与贪婪》


      
      






      王伟民发表在2010年4月1日《江苏科技报》上的《狐狸本不坏》(《才华与贪婪》的别名)

     



         古丁发表在2011年3月9日《江苏科技报》上的《才华与贪婪》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07:20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5 13:45 编辑

本人原创作品《才华与贪婪》在《三晋都市报》发表后,
被《思维与智慧》、《芝麻开门》、《躬耕》、《故事家-微型经典故事》等杂志转载。


   
      

                 如图片不显示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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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琪 发表于 2011-09-15 07:47

强烈谴责抄袭行为,
支持钱老师维权!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10:15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5 10:22 编辑

感谢支持!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权司第6号文件”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有规定抄袭、剽窃有: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三、……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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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5 14:59

《江苏科技报》同一编辑主持的版面,先后两次刊登剽窃本人的同一文章。
以下是刚刚搜索到的:

   

      

张培智 发表于 2011-09-15 17:48

同一份报纸,同一位责任编辑,前后不到一年,竟连续两次侵权,这责编也太不负责任了!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6 07:20

感谢支持!


       两个月前,我就发现了《江苏科技报》2011年3月9日署名古丁的《才华与贪婪》,和本人同名作品一模一样。(那时候我还没有发现2010年4月1日该报刊出署名王伟民的《狐狸本不坏》)。对于明目张胆的剽窃尽管很气愤,还是客客气气给编辑去了一封信。我当过多年编辑,知道编辑很辛苦,对于剽窃作品,也确实不可能百分之百把控。我去信的目的,其实只要编辑打个电话,口头上表歉意,并且在版面上发一则《启事》,说明古丁的《才华与贪婪》是剽窃钱欣葆的就可以。有错必纠嘛!
    我从7月19日开始,几乎每天给编辑去一封投诉信,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一共投寄了50多封信。无一回复。侵权事实客观存在,躲得过吗?我有足够的耐心……


苏科技报
尊敬的编辑:
    您好!
    贵报2011年3月9日刊出古丁的《才华与贪婪》,是剽窃本人的同名作品。
请查核,并请给我一个“说法”。
    贵报刊出的作品   http://www.jskjb.com/html/dv_453165084.aspx
      本人作品:http://www.daynews.com.cn/sjdsb/Aban1324/A20/641184.html
    盼回复!
   敬颂
时祺!                           
                                             钱欣葆                             
                                              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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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6 10:37

两个月中去信几十封,没有编辑的回复,是什么原因?


1、编辑没有看到我的投诉信?
    不可能。这家报社不大,人员不多,我写了几十封信投诉,编辑不可能不知道。
2、编辑太忙,没有时间回复?
    不可能。 再忙也能够抽出一刻钟的时间复信。
3、编辑部正在讨论如何处理这样事情。
    不可能。这又不是什么难于鉴定和处理的事情。
4、编辑对于我的投诉不予理会,故意回避,不回复。
    ……

野水 发表于 2011-09-16 15:30

1#钱欣葆
剽窃者可耻!
章彤作为编辑不够格!太糊涂了!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7 08:16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17 08:29 编辑

感谢支持!



      给《江苏科技报》写了几十封电子邮件,都如石沉大海。我知道编辑是故意回避问题,于是就打电话给编辑,问她对于来信为何不回复?编辑没有向我表示歉意,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还强词夺理为侵权者、为她自己百般辩解。我十分生气,给她又去了信。这次她终于回信了,但是信的内容让人又气又好笑。
    以下是我给她的回信,批判了她的错误观点:





章彤编辑:
    您好!
    来信收到。作为侵权本人文章的责任编辑,您没有一句向我表示道歉的话,
无视侵权客观事实,避重就轻、刻意为侵权者辩护,让人气愤!

    对于您的可笑言论,我逐一驳斥:

        1、您信中说“投稿人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 ”,这明显以事实不符。
文章后不是明明署名“古丁” 吗?怎么说没有署名呢?!这不是故意歪曲事实吗?
无论署的是真名还是笔名,都属于剽窃、侵权行为。即使真的没有署任何名,也是
侵权行为!

       2、您来信中替剽窃者辩护,说什么“也没有索要稿费,他只是一名科普志愿
者,出于支持科普宣传…… ”
《才华与贪婪》是本人原创作品,没有经过本人同意、
授权,去掉本人署名署上他自己的姓名或者笔名发表,就是不折不扣的剽窃!

      3、您信中说 “并没有剽窃您同名作品的恶意……”  如果古丁觉得这篇文章好,
完全可以作为文摘推荐给贵报。您是编辑,应该懂得,文摘一是文章上必须要有
作者署名,二是要有某某摘自什么报刊,发表年月日。您作为编辑不会不懂得这
些吧?   以您这样的观点,谁发现好文章,去掉作者姓名,署上自己的姓名或
者笔名拿出去投稿发表好了,只要不拿稿费,就是“推荐好文章”,合理合法?!

      4、您对于国家稿费标准的理解也是很偏面的。不过我是维权,并非计较稿费
多少。所以,暂且不论。

       您是堂堂《江苏科技报》编辑,竟然说出如此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的话,让我很意外!如果您坚持您的观点,认为本人的观点错误,我们
不妨在网络论坛上把双方信件公开,让广大网友大家来评论、判断谁是谁非!
   
     如果事情得不到合理解决,我是不会就此罢休,我将向你们的上级领导和版权
局投诉!
   
   祝
安康!
                                       钱欣葆                             
                                         2011-09-13

谢炳琪 发表于 2011-09-17 08:33

正义维权,合情合理!

笑尘天涯 发表于 2011-09-17 16:36

支持钱老师!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19 07:53

感谢各位关注、支持!





当发现一篇文章竟然在同一报纸、同一版面两次侵权后,我又给责任编辑去了信。
已经多日,未见回复。

朱丽秋 发表于 2011-09-19 14:58

真是过份,强烈谴责!对付这种事儿除了抗议和打官司外,还有别的办法维权吗?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0 08:32

真是过份,强烈谴责!对付这种事儿除了抗议和打官司外,还有别的办法维权吗?
朱丽秋 发表于 2011-9-19 14:58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0 08:35 编辑






感谢关注、支持!


      处理剽窃事件的方法有:通过和编辑沟通协商解决,向版权局领导和报社上级领导投诉,请求中国作家协会保障作家权益办公室帮助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等。
      最好办法是和编辑沟通,协商解决。虽然我去了许多信,编辑态度冷淡,但是我还是一直为之而努力。有些编辑发现剽窃事件后会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权者一边,有些编辑因种种原因不愿面对事实,反而希望维权者“息事宁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他们成了剽窃者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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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0 11:39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0 11: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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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狐狸本不坏》被《政府法制》2010年第15期选用。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7 15:29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9-27 15:31 编辑

          《江苏科技报》的《更正启事》


今日收到用特快专递寄来的两份2011年9月22日《江苏科技报》。
“故事天地”版刊有《更正启事》。
我同意编辑这样处理,不直接挑明剽窃。这是给剽窃者一点“面子”,给编辑一个台阶。
不过一看《更正启事》内容,谁都明白是怎么回事情。

   
     


     


     

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9-27 18:07

希望两位剽窃者从此住手,
希望编辑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