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欣葆 发表于 2011-05-03 05:32
本帖最后由 钱欣葆 于 2011-5-3 05:39 编辑 把本人作品原封不动地剽窃进他们的书中,我很痛恨;
让我更加痛恨的是剽窃者为了掩人耳目,对作品篡改。
曾经有一位侵权者可笑地来电说:钱老师,作品虽然差不多,但是有所不同啊!
意思是说他对我的作品经过了“加工”。
我告诉他:企图通过对作品的篡改掩人耳目,是自欺欺人。只要对照原作,大家都很容易看出这是彻头彻尾的剽窃篡改之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形形色色的侵权者和侵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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