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寓言网论坛

张培智 发表于 2009-12-07 20:23

我的第一次维权

本帖最后由 张培智 于 2009-12-11 18:27 编辑

我的第一次维权



今年七月下旬,我在网上搜索发现某儿童读物有我的一篇知识寓言,但署名为“主持人”而非我的名字,而且结尾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成了一篇知识介绍。

八月初,我给编辑部去信,指出其行为属剽窃、篡改原意,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赔偿。

此信如石沉大海,过了一个多月都未见回信。我再次给编辑部去信,不卑不亢、理正辞严地指出其恶劣行为,并有言在先,如故伎重演,我将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信发出后一周,编辑部主任即给我来信,并打电话给我,先是口头道歉,说这是刚进编辑部的小青年所为,不懂编辑纪律之类云云,请求凉解。后是商谈赔偿问题,希望我不要提太高的赔偿要求。

我当即告诉对方,我的要求不算过分,只要在原刊物上“声明道歉”,并作出相应(合理)赔偿,一切可以商谈。到十月中旬,经再次去信询问,明确答复,所提“合理要求”经“领导同意”,在11期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给予经济赔偿。

侵权行为经多次交涉,总算圆满解决,但前后也经过了近四个月的时间,可见维权之难,其“成本”之高。
这是刊发于2009年1期《快乐语文》上的知识寓言
http://control.blog.sina.com.cn/admin/article/article_edit.php?blog_id=4924e42d0100ca8v

wgidcw 发表于 2009-12-07 22:09

看不到啊,培智兄:lol只看到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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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发稼 发表于 2009-12-07 22:57

我也看不到啊!

wgidcw 发表于 2009-12-07 23:10

本帖最后由 wgidcw 于 2009-12-7 23:26 编辑

我找到这篇文章了,转到此吧
选自张培智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4e42d0100ca8v.html


我的第一次维权
张培智




今年七月下旬,我在网上搜索发现某儿童读物有我的一篇知识寓言,但署名为“主持人”而非我的名字,而且结尾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成了一篇知识介绍。

八月初,我给编辑部去信,指出其行为属剽窃、篡改原意,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赔偿。

此信如石沉大海,过了一个多月都未见回信。我再次给编辑部去信,不卑不亢、理正辞严地指出其恶劣行为,并有言在先,如故伎重演,我将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信发出后一周,编辑部主任即给我来信,并打电话给我,先是口头道歉,说这是刚进编辑部的小青年所为,不懂编辑纪律之类云云,请求凉解。后是商谈赔偿问题,希望我不要提太高的赔偿要求。

我当即告诉对方,我的要求不算过分,只要在原刊物上“声明道歉”,并作出相应(合理)赔偿,一切可以商谈。到十月中旬,经再次去信询问,明确答复,所提“合理要求”经“领导同意”,在11期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给予经济赔偿。

侵权行为经多次交涉,总算圆满解决,但前后也经过了近四个月的时间,可见维权之难,其“成本”之高。

wgidcw 发表于 2009-12-07 23:30

圆满解决了就是胜利,向培智兄学习:victory:

余途 发表于 2009-12-07 23:56

依据充分,要求合理,有效沟通,依法办事,坚持到底,维权是有很大获胜可能的。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12-08 07:08

:victory::handshake

鸽子树 发表于 2009-12-08 09:17

:victory::handshake

张培智 发表于 2009-12-08 18:29

应该看得到啊。我能打开!

张培智 发表于 2009-12-08 18:31

感谢樊老、蝉爷、桂兄、余途、金华关注、鼓励!
刊登“道歉声明”的11期首页刊有樊老的《桃树和矮脚树》,深刻学习了: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