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寓言网论坛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7:54

侵权岂能理直 维权更应气壮

本帖最后由 蝉亦戈 于 2009-6-20 07:56 编辑

我将以前写过的维权文章,转到这专栏来

侵权岂能理直 维权更应气壮
 _____斥《山西晚报.文摘》转载作品不付稿酬

《山西晚报.文摘》转载了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不少会员的作品,近当桂剑雄、海星等和他们联系,要求寄样报和稿酬时竟不于理睬,断然拒绝,理由是:“我们已一次性地向某上级部门付了费,签定了合同,可以不给作者付稿费,不给样刊。”

当今文摘类报刊不少,《读者》、《杂文选刊》、《格言》等遇到同种情况时对作者均很热情,补寄样刊、稿酬也很及时。《山西晚报.文摘》如此谬论,闻所未闻!侵权岂能理直,维权更应气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依据以上法规,《山西晚报.文摘》应当,而且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不知著作权人地址的情况下也许采取一些变通办法还有情可原,在作者已和他们直接联系后,还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稿酬,那就大错特错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请《山西晚报.文摘》负责人三思!

在我国出版法规已逐步健全的今天,作家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与侵权行为作斗争,是法制深入人心的体现。樊发稼会长对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会员的维权行为表示坚决的支持。我个人建议被侵权的会员以书面形式向《山西晚报.文摘》交涉,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不仅是几文稿酬的问题,而是一个作家对推动法制社会建设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
叶澍2006年12月30日

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7:58

本帖最后由 蝉亦戈 于 2009-6-20 10:00 编辑

『天涯传媒江湖』对北京某报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侵权的声明 叶澍 
悉闻我国极具权威一张大报所属的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的电子读物《向网吧说不》,其中不乏寓言。查了一下寓言作品多达600多篇,几乎全部是从中国寓言网“当代名家”专栏中选出的。但事前没有征得一位作者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和作者联系,更别说寄发稿酬和样品了。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为维护会员权益与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联系。对方说稿酬已经根据国家规定,转至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初一听,感到毕竟是大报所属单位,很有法制观念,再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结果却令人啼笑皆非了。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将数百则寓言作品按字数统计,单方面自定每千字5元,其结果是所有作品不到千元就打发了。比如本人72则寓言的稿费仅48元!
  
据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目录,我国著名寓言老作家金江24篇作品,稿费45元;湛卢 30篇稿费75元;本会会长樊发稼的作品《花猫捉老鼠》、《一场大火(外三则)》、《呆子的故事》(系列寓言)、《鹦鹉告状》、《微型寓言一束》,总共稿费30 元 !著名诗人刘征的《山泉戒 》、《木偶探海记》、 《骏马远征记》、《海燕戒》4首诗 稿费共10元!其他著名寓言作家陈模、凡夫、少军、薛贤荣 、马长山、钱欣葆的就不一一列出了吧,这简直是对作家的侮辱!

  
我个人认为:
  
一、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貌似依法,实为违法。没有经过作者本人同意就使用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自定搞酬未和作者商议,先斩后奏,实为强买。(既是从本会网站取稿,网上有电子信址,事前要联系并不难,可见,他们是有意为之!)
  
二、诗和寓言历来按则计,每则最少按千字计算。
  
三、电子出版物稿酬比纸质的低,但也不能低到离谱的程度,必须与作者商议,否则,作者可以拒绝收录。我个人现要求该出版中心将我的作品全部消去,未消前该光盘不得出售!
  
建议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秘书处速向该出版中心主管报社反映,以免他们的行为影响党报的声誉。
  
   叶澍2005.8.5
  
  

# posted by 寓言城 @ 2005-08-17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8:00

对中国商业出版社侵权答复的看法
2005-1-5 星期三(Wednesday) 晴  
  
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秘书处:

你们转来的《关于〈职场寓言枕边书〉侵权事件致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的函》已阅。说一点个人的看法:

一、中国商业出版社能坦诚地承认他们的侵权行为,并向本会及作者道歉,对此,我认为值得欢迎,这是一个严肃的出版社应有的态度。

二、在承担责任方面,我个人是不满意的,最起码要公开登报,公布被侵权的作品和作者名,恢复作者的署名权,这方面有关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违法必纠,这才是实际行动。

三、关于赔偿,每篇200元,初一看以为少写了一个零。不知该社是根据那个规定定出此数额的,这个标准比某些出版社、报刊社的正常稿酬还低。这使我不得不怀疑该社纠正错误的决心和诚意。我意见是,在登报的前题下,可适当少一些,按稿费的五倍计算;如不恢复作者的署名权,每篇不得少于三千元。

四、此事涉及不少各地作家,我仅是其中之一,请协会秘书处多听当事人的意见,如不同意见很难统一,我个人认为可按各自的方式与该社交涉,当然如能统一最好。请转告该社,应重视作者的意见。依法办事,可征求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的意见。希望在维护出版法规的前提下妥善解决。

叶澍 2005。1。5

附:关于〈〈职场寓言枕边书〉〉侵权事件致
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的函

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
 马秘书长:
您好!
〈〈职场寓言枕边书〉〉系我社2004年6月出版的正式出版物,我社在出版过程中未能审查出该书引用贵会多名会员的作品,而导致该书产生侵权情况,同为文化事业机构,我社对此感到深深的遗憾,并对贵会及相关作者做最真诚的道歉。
对此我社同意贵会提出的大部分处理意见,并希望委托贵会与各位作者进行联络共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我社就此提出以下建议供贵会参考协商:
1、 我社向贵会致书面道歉函,就此事致以最真诚的道歉;
2、 我社即时尽最大能力收回在外销售图书;
3、 我社向贵会提供发书的详细情况;
4、 提供我社向印刷厂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复印件,并按实际情况向贵会通报印刷数量及库存图书数量;
5、 我社向涉及该书侵权贵会的相关作者进行经济补偿,每篇作品补偿人民币200元,数量按贵会提供的34篇,由贵会转发给相关作者。
从出版角度来讲,我社也是本着对社会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出版,也是希望能为社会出好书,多出书。但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使人不愉快的事情是我们双方都不愿看到,也不愿发生的,我们真诚地希望能够通过洽谈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希望变坏事为好事,通过此事和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能够在文化事业上地紧密合作。

中国商业出版社
 2005年1月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8:03

《‘马上’小猴》作者向上海教育出版社讨说法

2004-6-12 星期六(Saturday) 多云  
  
诸位文友:

 本会会员长期以来屡遭侵权,我个人就遇到过十多次,近凡夫、杨啸兄又遇到此类令人气愤的事。以前碰上我最多发封信,没答复也就算了。但是,在我国出版法规逐步健全的今天,我认为作家必须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
《‘马上’小猴》是1984年我应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与《儿童时代》杂志联合征文而作,发表后为多种选集收入,《儿童文学选刊》也曾转载。1991年被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市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选入(s版小学语文第二册--第十四课),奇怪的是这套集数百专家编出的教材均未署课文作者名字,使用了十多年也没人和我说一声,更别说寄发样书和稿酬了。

经一年来与该社交涉,不久前总算有了结果,上海教育出版社表示道歉,补发了稿费及赔偿共5000元,并补寄了样书,考虑到出版社无权改动课本的实际情况,我未坚持恢复课本上的署名,(因一到十二册均未署作者名,也无法给某一篇课文单独补署。)但我申明保留署名权,如有新的侵权行为必将追究。蒙不少朋友关心此事,简告之。下为交涉中来往信件中的两封,供文友参考。 叶澍 2004.6.12

上海教育出版社致叶澍信

叶澍先生:

 您好!来信收悉,迟复为歉。中间又有电话均知。您在信中提到大作《马上小猴》一文被收入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事,我们作了专门调查。经查,该教材的版权所有者-----上海市课程改革委员会在收入您的大作之前并没有征得您的同意,教材出版后也没有支付给您稿酬。这是工作中的疏漏。按照分工,我们出版社负责对教材的文字编辑工作和印制发行工作。作为出版社在此向您表示道歉。
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的定价是国家限制的,基本上属于保本的品种,这跟其他图书的经销情况有所不同。还望先生谅解。

作为教材的出版单位,我们还是很有诚意地考虑叶先生提出的要求,我们的意见如下:

1、我们把您的信转给市教材课程改革委员会有关同志,请他们在教材以后的版本上改变不尊重原作者著作权的情况。

2、我社和教材改革委员会协调没有解决之前,参照全国作协权益小组处理的相同事例,我社愿意先代支付给您文章的稿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
考虑到教材已经出版多年,我社另作适当补偿。

上述意见先生意下如何,请来函告之。

 上海教育出版社
 2003年5月26日

叶澍复上海教育出版社函

上海教育出版社 :

总算收到你们的正式答复了,谢谢。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
 一、此套教材是贵社出版的,因此贵社是直接责任人,你们和上海教改委的协议是內部协定,因此,如何纠正这件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贵社。

二、贵社认为"这是工作中的疏漏",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你们出版的这套小学课本(一到六年级共十二册)无一册署了作者姓名,没给一位作者付过稿酬,使用至今已达十多年,再版重印无数次,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侵权的性质是严重的。

三、我上封信中表示,希望贵社主动和未知情的作者联系,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地执行有关法规,树立贵社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良好形象。看来贵社尚未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四、至于我个人的要求,上封信已说清,应当说是很低调、很起码的要求。如何恢复我的署名权,在方法上可以商量。至于经济赔偿上合理就行,这不是我的着重点,否则,我会采用别的途径,你们这套教材是侵权了十多年啊。

五、我不在上海,故委托在沪的友人和你们联系。我希望通过我的这件事,有利于我国有关出版的法规的贯彻落实,能为被侵权的作者讨回公道。

六、我真诚的希望贵社在处理此事时,能成为出版界认真执法的正面典型。如果贵社认为通过法律解决更好,只要是有利于出版法规的贯彻的,我愿意响应。如果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展开讨论,也许对出版法规的落实更有裨益。但我要申明,如果今后我认为有必要采用上述作法,也决不是有意为难贵社。相反,我希望贵社认真执法,并将双方同意的处理结果公布于众,主动找到其他被侵权的作者,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
 致以

 敬礼!

 叶澍 2003年6月11日

# posted by 寓言城 @ 2004-06-12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8:18

重读一下上面几文,感慨万千,通过斗争,都解决了,所以,我说:对于重要的侵权,特别是集体受害时,我还是会拍案而起的,哈;P:loveliness:

钱欣葆 发表于 2009-06-20 09:11

叶老师维权
理直气壮, 经验丰富,旗开得胜。佩服!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09:33

欣葆过奖了,我也就试了几次,近些年精力不支,侵我权的知道了,就记一下,但都没去管,等以后再说.在协会我倒是多次提出这事,后来长山他们出击了一下,我只是在舆论上配合.据说,很麻烦.但总算为会员办成了这件事.也为协会增添了一些经费.我倒是希望协会把维权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只是现在人手不够,各有各的事,其实只要打印一份东西,填一下哪个出版物,什么篇目,作者是谁,要求是什么,盖章寄出就行了.维权成功后协会留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经费,多好的事......:handshake

钱欣葆 发表于 2009-06-20 10:05

   几点想法   
   
     我的几点个人想法。请叶老师、版主和各位指正。

     “依法维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
     1、我觉得个人少量作品的侵权,维权主要靠作者自己。如果维权遭遇困难可以讨论,相互帮助。
     2、如果一本书中有几个会员的作品同时被侵权,可以讨论后联合行动,向侵权方讨说法。
     3、如果一本书中有较多会员作品被侵权,就请协会负责维权的余途秘书长出面。向侵权方发
个维权公函。对了,应该盖上“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公章。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10:32

本帖最后由 蝉亦戈 于 2009-6-20 10:40 编辑

在瑞安年会上,我提议,要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一项工作,应成立“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至少要有这样一个公章。会员遇到严重侵权,可向协会投诉,提供详细资料,如协会经审定确定如实,即可为本会会员维权。:handshake个人去维权,力量和效果,远不如协会啊。同时,协会为会员办实事,会员对协会才有家的感觉:handshake

熊建 发表于 2009-06-20 11:05

叶老师的建议很有操作性,成立“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是维权的需要!

余途 发表于 2009-06-20 12:50

侵权可耻,维权正义。法制国家依法办事,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事。

余途 发表于 2009-06-20 12:52

   几点想法   
   
     我的几点个人想法。请叶老师、版主和各位指正。

     “依法维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
     1、我觉得个人少量作品的侵权,维权主要靠作者自己。如果维权遭 ...
钱欣葆 发表于 2009-6-20 10:05

钱老师的意见具体而可行。

余途 发表于 2009-06-20 12:55

在瑞安年会上,我提议,要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一项工作,应成立“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至少要有这样一个公章。会员遇到严重侵权,可向协会投诉,提供详细资料,如协会经审定确定如实,即可为本 ...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6-20 10:32

叶老师的提议大家是赞成的。研究会曾为会员作品大量侵权出面维权,并获得成功,是个很成功的案例。

蝉亦戈 发表于 2009-06-20 17:11

研究会曾为会员作品大量侵权出面维权,并获得成功,是个很成功的案例。 ----我只是动动嘴,动动笔.老马可是又动腿,又费时;P

鸽子树 发表于 2009-06-20 21:36

“侵权岂能理直,维权更应气壮!”——我们永远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