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篇小文,化很大的代价,耗不起精力啊....当然我要是下决心做,就是上法庭我也能打赢!过去重要的维权基本上都成功了,现在懒一点,精力不济啊.但我不是助长侵权哦,哈:)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0&Key=0&BlogName=1941wcymyz&CategoryID=0&page=4&b=1&r=4&nid=88888888关于《徽州渔翁》
2005-12-3 星期六(Saturday) 晴
提到家乡,徽州、上海、贵阳都会使我心动。“九一八”后十年,我在屯溪出生,虽说六、七岁就离开,回到了上海,六十年代又随父辈支援內地到了贵阳,然而像外国话一样的徽州方言,至今能说能听。平时不论是在报刊,还是在网上,只要见到“徽州”二字,总是倍感亲切。陈蒲清教授在《中国现代寓言史纲》一书中将我归于徽籍作家,大概就因为那是我的出生地吧!今年我突然想到要把“徽州”二字写进作品,眼前一下子便出现了它的清江渔舟,于是杜撰了一则寓言:《徽州渔翁》,当时还来不及给报刊发表,便在“中国寓言网”、“徽文化”网上发了一下。前不久搜索了一下该文,发现中国人才资源网等数十家各地网站转载了,有的据此写了文章,称是“管理寓言”,有的甚致说是“古代经营寓言”。。。。。。叫人啼笑皆非的是,无一例外,对寓言作者均未署名,已构成了对我著作权的侵犯。但高兴的是,达到了我所希望的,让“徽州”二字多一点出现在报刊、网络上。我能力有限,也算是表达了一下思乡之情吧:):loveliness:
我认为博客还是可以作为依据的,余途,这个还真不知道..我去自己博上看了下:2005-12-3 星期六(Saturday) 晴
提到家乡,徽州、上海、贵阳都会使我心动。“九一八”后十年,我在屯溪出生,虽说六、七岁就离开,回到了上海,六十年代又随父辈支援內地到了贵阳,然而像外国话一样的徽州方言,至今能说能听。平时不论是在报刊,还是在网上,只要见到“徽州”二字,总是倍感亲切。陈蒲清教授在《中国现代寓言史纲》一书中将我归于徽籍作家,大概就因为那是我的出生地吧!今年我突然想到要把“徽州”二字写进作品,眼前一下子便出现了它的清江渔舟,于是杜撰了一则寓言:《徽州渔翁》,当时还来不及给报刊发表,便在“中国寓言网”、“徽文化”网上发了一下。前不久搜索了一下该文,发现中国人才资源网等数十家各地网站转载了,有的据此写了文章,称是“管理寓言”,有的甚致说是“古代经营寓言”。。。。。。叫人啼笑皆非的是,无一例外,对寓言作者均未署名,已构成了对我著作权的侵犯。但高兴的是,达到了我所希望的,让“徽州”二字多一点出现在报刊、网络上。我能力有限,也算是表达了一下思乡之情吧:):loveliness:
我想了一下,博客由于可以由作者自行删改,恐怕作为证据难些。
作品首发报刊是维权最好的证据,用于投诉、哪怕上法庭都会得到认可。如果侵权方有怀疑,他们可以去当地图书馆查实,究竟是谁先发表?所谓白纸黑字,铁证如山。
作者维权不只是为了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家中一件心爱之物被盗贼偷走,虽然很心痛,但只是经济上的损失,失窃者不会有名誉上的损失。而一篇短小作品被剽窃,经济损失有限,作者名誉损失却很难估量。剽窃者把窃得的作品加上自己的姓名在报刊上发表,被转载,甚至选入集子,受众广面很广。
知道作品剽窃真实情况的人数毕竟很有限,广大不知情的读者会以会这就是剽窃者自己的原创作品,先入为主。如果真正作者把被窃过的作品选入自己的作品集,却很可能会误会成是剽窃了别人的作品。读者在书店原来想买你的作品集,如果对作者人品、文品有怀疑,估计他就不会再买这本书了。被侵权者又不可能一一去向大众做解释,所以留下一个永久的“痛”。这也是一些作者坚持维权的主要原因所在。维权在某方面来说,也是维护自己的名誉!
几点想法
我的几点个人想法。请叶老师、版主和各位指正。
“依法维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
1、我觉得个人少量作品的侵权,维权主要靠作者自己。如果维权遭遇困难可以讨论,相互帮助。
2、如果一本书中有几个会员的作品同时被侵权,可以讨论后联合行动,向侵权方讨说法。
3、如果有一本书中有较多会员作品被侵权,就请协会负责维权的余途秘书长出面。向侵权方发
个维权公函。对了,应该盖上“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公章。
我的几点个人想法。请叶老师、版主和各位指正。
“依法维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
1、我觉得个人少量作品的侵权,维权主要靠作者自己。如果维权遭遇困难可以讨论,相互帮助。
2、如果一本书中有几个会员的作品同时被侵权,可以讨论后联合行动,向侵权方讨说法。
3、如果有一本书中有较多会员作品被侵权,就请协会负责维权的余途秘书长出面。向侵权方发
个维权公函。对了,应该盖上“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公章。
钱老师的意见有高度亦实用有操作性。
三言两语 一孔之见
哪些情况慎提“侵权”
以下情况严格地讲也是侵权,但是在协商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不要一下就指责对方侵权,这样容易搞僵,不利于问题解决,也有可能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1、如果你在新华书店或者网站书店发现有一本书中选用了你的作品,没有署名。还应该查看这本书中其它作品上是否有作者署名。如果整本书所有作品都没有署名,那这本书的主编是有故意侵权嫌疑,不可能一位作者也不知道啊!如果发现大部分作品均有署名,只有你的作品和另外一部分作品没有署名。可能在选用被多次转载的作品时原来就没有署名。本人对于此种种情况给予理解,不作为侵权处理,去信要求寄稿酬、样书,要求增印时加上署名。不少主编来电再三道歉,并即寄样书和稿酬。稿酬大多比标准高一些。我觉得这是一种明智的解决方法。如果坚持要侵权赔偿,恐怕不很现实。
2、报刊转载几百字的作品上没有署名,也没有说明转载自何处。这种情况如去信投诉侵权,要求赔偿,那大多石沉大海,根本不理你。不如去信告知编辑,说明这是自己作品,看编辑怎么处理。
3、作品上有作者署名,但是出版前没有征得作者同意,出版多时又未见寄样刊、稿酬。按照著作权法,也有侵权嫌疑。此种情况去信要求寄样书、稿酬就行了,去指责侵权也没有意义。
三言两语 一孔之见
有时也给侵权方留点“面子”
对于形形色色的侵权,作者都深恶痛绝。为什么还要给侵权者留一点“面子”呢?侵权的原因很复杂,有些出版社对于作者投诉感到很无辜,有的确实不是故意侵权,有的侵权者还很年轻。在他们认识到侵权对于作者的危害和有诚意解决的情况下给他们留点“面子”无妨。一方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这样做,也是作者为了保护自己。如今报刊和出版社都有自己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如果在事实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随意点别人的名,对方律师说你所说以事实不符,并且反告你在媒体上破坏他们名誉。那就节外生枝,比较麻烦了。
1、侵权一旦发生,就给出版社写信严肃指出他们已经侵权。在侵权事件尚未解决和正在协商解决之际,不要在网上和报刊撰文公开涉嫌侵权出版社名称和侵权责任人的姓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心平气和协商,才能达到及早顺利解决的目的。
2、经过协商,侵权方作了经济赔偿,并且保证增印时署名。这样,维权目的就已经基本达到。如果侵权出版社和侵权责任人希望不要公开侵权事件,作者在网站和报刊撰文时,就不直接指名道姓。
3、有的再次侵权责任人要求作者不要写信给有关出版社,自己愿意直接和作者协商解决。只要有诚意解决,可以答应这个要求。
有时也给侵权方留点“面子”
对于形形色色的侵权,作者都深恶痛绝。为什么还要给侵权者留一点“面子”呢?侵权的原因很复杂,有些出版社对于作者投诉感到很无辜,有的确实不是故意侵权,有的侵权者还很年轻。在他们认识到侵权对于作者的危害和有诚意解决的情况下给他们留点“面子”无妨。一方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这样做,也是作者为了保护自己。如今报刊和出版社都有自己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如果在事实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随意点别人的名,对方律师说你所说以事实不符,并且反告你在媒体上破坏他们名誉。那就节外生枝,比较麻烦了。
1、侵权一旦发生,就给出版社写信严肃指出他们已经侵权。在侵权事件尚未解决和正在协商解决之际,不要在网上和报刊撰文公开涉嫌侵权出版社名称和侵权责任人的姓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心平气和协商,才能达到及早顺利解决的目的。
2、经过协商,侵权方作了经济赔偿,并且保证增印时署名。这样,维权目的就已经基本达到。如果侵权出版社和侵权责任人希望不要公开侵权事件,作者在网站和报刊撰文时,就不直接指名道姓。
3、有的再次侵权责任人要求作者不要写信给有关出版社,自己愿意直接和作者协商解决。只要有诚意解决,可以答应这个要求。
人教社每年为作品入选《语文》课本的作者发稿酬
今日,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转汇的100元稿酬。这是本人寓言作品《鸡妈妈的新房子》入选人教版后的2008年度稿酬。我每年都会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转来该文章的年度稿酬。教科书每年都要增印,且印数在几十万至上百万,效益应该不错。稿酬不在多少,出版社能尊重作者,自觉维护作者权益,让人感到高兴! 钱欣葆
今日,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转汇的100元稿酬。这是本人寓言作品《鸡妈妈的新房子》入选人教版后的2008年度稿酬。我每年都会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转来该文章的年度稿酬。教科书每年都要增印,且印数在几十万至上百万,效益应该不错。稿酬不在多少,出版社能尊重作者,自觉维护作者权益,让人感到高兴! 钱欣葆
人教社每年为作品入选《语文》课本的作者发稿酬
今日,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转汇的100元稿酬。这是本人寓言作品《鸡妈妈的新房子》入选人教版后的2008年度稿酬。我每年都会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 ...
钱欣葆 发表于 2009-7-7 12:20 ↶
这是可以照的镜子。:)
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1 )
一少儿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中,未经同意选用了本人寓言《兄弟拉纤》,非但没有署名,还在文章上署名“伊索寓言”。该出版社前几年出版的另一本书中,也是将本人《兄弟拉纤》署名“伊索寓言”。当时交涉后在增印时已经改署了我的姓名,想不到他们在几年后出版的另一本书中,又一次张冠李戴。让我很生气,很害怕。
如果他们没有在作品上署名,虽然是侵权,但我不会太害怕。大家知道,伊索是公元前6世纪寓言大师,是我们的祖师爷。读者如果先看到他们错误署名的书,再看到我的书,很可能会误会我剽窃了大师的作品。他们会想,作品一模一样,署名却不同,肯定是剽窃无疑。不可能是几千年前的伊索大师剽窃现代钱欣葆的寓言作品,肯定是钱欣葆剽窃了寓言大师的作品。这样,读者、文友、师长,可能会对我的文品、人品有怀疑……
钱欣葆
(待续)
最近对《寓言童话乐园》进行了充实、完善,欢迎光临指教!
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2 )
这是2008年11月出版的书,我在网上看到目录中有《兄弟拉纤》这个题目。我至今没有发现和《兄弟拉纤》同名的别的作者的不同内容作品,所以确定是本人作品是有把握的。因为没有看到书,所以不知道作品上是否署名?为谨慎起见,我给该出版社总编辑去信,告诉他《兄弟拉纤》是本人作品,并且寄去了发表在1996年第4期《儿童时代》上的作品复印件。还说此文还获得第三届金江寓言文学奖等情况。
我在信中说,你们出版社选入的《兄弟拉纤》一文上如果有我的署名,请寄样书和按照标准发稿酬;如果作品上没有署名,那就属于侵权,必须进行经济赔偿,并且保证在增印时加上署名。我还要求他们将已经出版的书尽快寄我。
去信后等了很久,等来了样书和信。我翻开样书一看,发现里面文章都是署名的,作者有朱自清、冰心、张爱玲等等,《兄弟拉纤》文章署名“伊索寓言”。编辑的打印的信中做了轻描淡写的道歉,千方百计找借口,避重就轻,说“按照出版社标准给你50元稿酬”。我顿时气得火冒三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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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3)
这个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书中已经将本人《兄弟拉纤》张冠李戴为“伊索寓言”,我看到时该书已经第四次印刷,印数很多。我见别的文章都有署名,只是把我文章的署名搞错了,判断是编辑粗心大意所致,并非故意。人生在世,谁能够保证不犯错误?我见他们认错态度较好,就谅解了他们,以很低的要求和他们协商解决了。2007年该书在第五次增印时,他们把《兄弟拉纤》署名改为“钱欣葆”。没有想到他们在2008年出版的另外一本书中又一次张冠李戴。他们的书印数都很多,进入市场后,会造成对我的名誉伤害。如果别的出版社编辑看到这篇署名伊索的《兄弟拉纤》,把它选入他们编辑出版的《伊索寓言选集》出版,我将很难解释。被别人误会可是人生悲哀啊!他们来信又轻描淡写,明是道歉,实际是逃避责任,还准备以50元了事。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诚意,你说我能够接受吗?这次如果再原谅他们,说不定还会出错。我再次给他们去信,进行严正交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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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书中已经将本人《兄弟拉纤》张冠李戴为“伊索寓言”,我看到时该书已经第四次印刷,印数很多。我见别的文章都有署名,只是把我文章的署名搞错了,判断是编辑粗心大意所致,并非故意。人生在世,谁能够保证不犯错误?我见他们认错态度较好,就谅解了他们,以很低的要求和他们协商解决了。2007年该书在第五次增印时,他们把《兄弟拉纤》署名改为“钱欣葆”。没有想到他们在2008年出版的另外一本书中又一次张冠李戴。他们的书印数都很多,进入市场后,会造成对我的名誉伤害。如果别的出版社编辑看到这篇署名伊索的《兄弟拉纤》,把它选入他们编辑出版的《伊索寓言选集》出版,我将很难解释。被别人误会可是人生悲哀啊!他们来信又轻描淡写,明是道歉,实际是逃避责任,还准备以50元了事。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诚意,你说我能够接受吗?这次如果再原谅他们,说不定还会出错。我再次给他们去信,进行严正交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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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4)
我又去信后,编辑复信了,信很长。主要讲了书中署名错误的原因。信中说“我们并不是要推卸责任,我们在管理上的确存在疏漏:因为当时处理此书的编辑比较年轻,在加工编写者交来的稿件时,没有很好地检查出这一问题,导致给您带来了如此之大的困扰。对此,我们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信中还说“关于赔偿的问题。因为此事带给了您一定的困扰,所以我们愿意对您进行相应的赔偿,我们在查明事件事的始末,并参考《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拟定赔付您300元,希望您能接受。”
有时候赔偿的数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侵权者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虽然在信中说了我许多好话,向我表示道歉,可是一次对于作者有名誉伤害的侵权,就以300元了事,亏他们想得出。说穿了还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端正态度。信中还说“……并参考《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拟定赔付您300元……”,他们以为我不懂《著作权法》,想借此来懵我。让人气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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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去信后,编辑复信了,信很长。主要讲了书中署名错误的原因。信中说“我们并不是要推卸责任,我们在管理上的确存在疏漏:因为当时处理此书的编辑比较年轻,在加工编写者交来的稿件时,没有很好地检查出这一问题,导致给您带来了如此之大的困扰。对此,我们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信中还说“关于赔偿的问题。因为此事带给了您一定的困扰,所以我们愿意对您进行相应的赔偿,我们在查明事件事的始末,并参考《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拟定赔付您300元,希望您能接受。”
有时候赔偿的数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侵权者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虽然在信中说了我许多好话,向我表示道歉,可是一次对于作者有名誉伤害的侵权,就以300元了事,亏他们想得出。说穿了还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端正态度。信中还说“……并参考《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拟定赔付您300元……”,他们以为我不懂《著作权法》,想借此来懵我。让人气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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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ictory:
钱老师的案例给我们很多启示,证据充足是首要的,依法采取适当的方法是重要的。我反复强调的是这两点,我们从钱老师的反侵权案例中总结出的主要也是这两点。何为适当的方法,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对于较大的出版社,电话和信都可以解决问题。
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5)
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信指出:
你们的侵权不是一般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你们已经造成多项侵权。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
第二项。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你们非但不署名,还署别人的名
字。性质更加严重!)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
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署名的篡改比文章的篡改危害
更加严重!)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使用
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
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且支付稿酬。(你们一点都没有做到。)
侵权的性质、程度是不同的,赔偿也不同。你们在我的作品上署名《伊索寓言》,对于本
人名誉造成损害。这是一般侵权没有的。另外,著作权法和相关条文也有规定,发生侵权,侵
权方应该登报向被侵权方道歉。不管你们是有意还是无意,侵权事实客观存在,对于本人人品、
文品伤害已经造成。想回避、拖拉、避重就轻也是没有用的!
(待续)
谢谢叶会长、陈秘书长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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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6)
作者维权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
将本人作品署名伊索寓言,我感到十分害怕。如果读者、文友在书店或者图书馆内,发现两本书中两篇一模一样的寓言《兄弟拉纤》,一篇署名“伊索寓言”另外一篇署名“钱欣葆”,第一反应就是“钱欣葆”剽窃了寓言大师伊索的作品。如果读者、文友给我来信,义愤填膺地指出我的剽窃行为,那还好一些,我可以向他说明《兄弟拉纤》是本人的作品,是出版社编辑张冠李戴当成了伊索寓言。但是如果读者、文友见到后,只是轻蔑地一笑,心里想“钱欣葆竟然明目张胆剽窃大师作品……”我的名誉损害就大了。
一次,一个小姑娘和她妈妈来我家,我送给她一本我的书。她在一旁认真阅读了一会,大声说这里面的一篇寓言她已经在别的书中读过,一模一样。她妈妈解释道,好作品别的书中当然也会选用。小姑娘仍然一脸疑惑……
我怎么去和一个天真无邪的小姑娘谈作品被侵权事件呢?感到很受伤,感到很无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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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7)
编辑终于来信了,诚恳多了。
信中说,你的信出版社所有领导都看了。答复大体3个方面:
1、答应我的经济赔偿要求。其实我的赔偿要求并不高。但是比他们原来说的50、300肯定高得多。在此就不透露确实数字了。
2、同意在他们出版社的刊物第9期上公开向我道歉。
3、增印时把《兄弟拉纤》的署名改为“钱欣葆”。
如果他们一开始就这个态度,我也就不会那么恼火了。我写了回信。对于他们目前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表示欢迎。并且在信中又和他们进一步约定,免得到时候说不清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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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终于来信了,诚恳多了。
信中说,你的信出版社所有领导都看了。答复大体3个方面:
1、答应我的经济赔偿要求。其实我的赔偿要求并不高。但是比他们原来说的50、300肯定高得多。在此就不透露确实数字了。
2、同意在他们出版社的刊物第9期上公开向我道歉。
3、增印时把《兄弟拉纤》的署名改为“钱欣葆”。
如果他们一开始就这个态度,我也就不会那么恼火了。我写了回信。对于他们目前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表示欢迎。并且在信中又和他们进一步约定,免得到时候说不清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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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8)
我在给编辑的信中又进一步约定:
1、明确赔偿款最晚汇寄时间。以防止拖拖拉拉,节外生枝。
2、将在9月号杂志上刊出的《致歉》版面不能小于5cm×6cm。刊出后寄样刊。防止所专版面太小,读者难于发现。
3、拟定《致歉》内容:
致 歉
本社2007年2月出版的《××××》和2008年11月出版的
《××××××》,均选用了钱欣葆先生创作的寓言作品《兄弟拉纤》,
因我们工作上的疏忽,作品上没有署钱欣葆先生的姓名,错误地署了
《伊索寓言》。为此,我们向钱欣葆先生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向广
大读者致歉。
×××出版社
4、增印时,更正署名,并且给我寄样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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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9)
不久,我就收到了赔偿款。赔偿数额有限,但对于受伤的内心多少有些安慰。虽然此次侵权事件解决并非一帆风顺,但是总体来说出版社领导、编辑都是不错的。认识总是需要一个过程嘛。他们来信和来电都很客气,表示以后要多联系。这也是我在这里不直接写出版社名、编辑姓名、书名的原因。有一些出版社在赔偿的同时,要求被侵权者不要详细公开侵权情况,更不希望被侵权者点出版社和编辑的名。这也是可以理解为。这家出版社有勇气在刊物上刊出《致歉》,说明他们真心诚意认错。
有人说:侵权对于被侵权者也有好处,不是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吗?我说,赔偿的钱真的能够弥补受伤的心灵和被损害的名誉吗?再说,每一次的维权,都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我但愿不要发生剽窃、侵权事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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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不久,我就收到了赔偿款。赔偿数额有限,但对于受伤的内心多少有些安慰。虽然此次侵权事件解决并非一帆风顺,但是总体来说出版社领导、编辑都是不错的。认识总是需要一个过程嘛。他们来信和来电都很客气,表示以后要多联系。这也是我在这里不直接写出版社名、编辑姓名、书名的原因。有一些出版社在赔偿的同时,要求被侵权者不要详细公开侵权情况,更不希望被侵权者点出版社和编辑的名。这也是可以理解为。这家出版社有勇气在刊物上刊出《致歉》,说明他们真心诚意认错。
有人说:侵权对于被侵权者也有好处,不是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吗?我说,赔偿的钱真的能够弥补受伤的心灵和被损害的名誉吗?再说,每一次的维权,都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我但愿不要发生剽窃、侵权事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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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10)
三点联想:
1、维权,光发文章声讨没有用。维权,需要脚踏实地去和对方耐心沟通、交涉,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只有这样维权才能成功。
2、进一步做好防止剽窃盗用和维权工作。绝对不把没有在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放在任何网站或者博客。在本人《寓言童话乐园》的首页和每一篇作品上都显著地写上“选用必需征得作者同意,侵权必究!”,以起警示作用。网站文章都进行防复制技术处理。虽然网络高手破解不难,但起码表示了网站主人的态度。
3、如今,社会上仍然存在对于寓言体裁的偏见和轻视。一些纯文学报刊过去大多选用寓言,如今很多都不再选用,好像怕一旦选用了寓言会降低他们报刊的“档次”似的。一些侵权者对于寓言却特别“青睐”,冒着被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一次次“出手”。我对于他们的眼光和经济头脑这一点上,表示佩服!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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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品又被署名“伊索寓言” (11)
我今年已经成功维权多次,每一次维权都是一个不平常的“故事”。所以单独将这次《兄弟拉纤》的维权情况和解决大体过程在此刊出,我的想法是:
1、让各位网友了解《兄弟拉纤》错误署名为“伊索寓言”的来龙去脉,以给我做一个见证。他们的书印数很多,有些地方还在销售,如果你发现有读者误会,麻烦给我解释一下,我万分感激!
2、我曾经承诺,一定积极参与“依法维权”栏目,这是我兑现承诺的又一个表示吧。
3、我觉得这是一次比较成功维权过程,和大家进行交流。如果能够给文友一点启发和思考,我很高兴。
欢迎大家指教。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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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已经成功维权多次,每一次维权都是一个不平常的“故事”。所以单独将这次《兄弟拉纤》的维权情况和解决大体过程在此刊出,我的想法是:
1、让各位网友了解《兄弟拉纤》错误署名为“伊索寓言”的来龙去脉,以给我做一个见证。他们的书印数很多,有些地方还在销售,如果你发现有读者误会,麻烦给我解释一下,我万分感激!
2、我曾经承诺,一定积极参与“依法维权”栏目,这是我兑现承诺的又一个表示吧。
3、我觉得这是一次比较成功维权过程,和大家进行交流。如果能够给文友一点启发和思考,我很高兴。
欢迎大家指教。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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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钱老师的维权故事,值得大家借鉴:victory:
寓言作品的
侵权特点与维权对策
钱欣葆
寓言因其短小精悍,故事中包含人生哲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和成人读者的青睐。一些人看到了寓言书籍的商机,纷纷窃取寓言作家的作品,策划出版畅销书牟利。许多寓言作家都有作品被侵权的经历,有的通过交涉讨回了公道,获得了经济赔偿;有的面对狡诈的侵权者,显得无可奈何。寓言作品侵权,最主要的是给作家带来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害。如果读者先看到侵权者出版的书,再看到作家的作品,会误认为是作家窃取、抄袭了别人的作品。所以,寓言作家有必要研究寓言作品的侵权特点与维权对策,以便和侵权者交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寓言作品被侵权的很多,经过交涉,获得赔偿的就有30多起。最多的一起侵权多达30多篇。《遭遇“剪手”》是本人一篇关于维权的文章,发表在《新闻出版报》,被中国作家协会的“中国作家网”转载。中国作家协会保护作家权益委员会还专门加了“附言”。
下面,本人就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维权经历,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体会,算是抛砖引玉。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 寓言作品的侵权特点
寓言是文学百花园中独具魅力的奇葩,有着自身的特点。寓言作品的侵权,与其它文学体裁的侵权有着不同的特点。不仅侵权数量众多,而且侵权手段更加卑鄙,更加肆无忌惮。
原封不动剽窃 一些文化公司和侵权者在没有征得作家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家署名去掉,作品原封不动地选入他们编辑的书籍中。侵权者知道,如果将一篇数千字、上万字的文学作品去掉署名选入书中,目标较大,很容易被作家告上法庭。他们觉得,将一篇几百字的寓言选入厚厚的书中,作家难于发现。即使被发现,作家也不可能为一篇小文章去打官司。
改头换面伪装 有的侵权者觉得去掉作家署名,原封不动侵权有较大风险,他们就对原作进行改头换面伪装。一是改作品题目;二是改故事中的“人物”;三是改部分文字。寓言作品本来就不长,“人物”关系并不是很复杂,易于动手脚。侵权者改头换面的侵权虽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作家只要认真一读,很快就会看出这是篡改之作。篡改作家作品比原封不动的侵权更加可恶,危害更大。
张冠李戴欺骗 有的侵权者胡乱编书,把当代寓言作家的作品,“变成”外国作家的作品。然后以“译著者”身份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有的侵权者把当代寓言作家的作品“变成”伊索寓言、古代寓言、民间故事,交出版社出版。这样的侵权在其它文学样式中似乎没有听说过,看起来有些天方夜谭。以上几类侵权在本人身上都发生过。不管侵权者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对于作家的危害是很严重的。读者不了解情况,会以为是你剽窃了中外名家的作品。如果读者发现后向作家提及此事,或许可以通过解释解除误会。如果读者不明真相,一定会认为作家文品、人品有问题。
明目张胆照抄 有的人把我的寓言作品照抄照搬,去掉我的署名,署上他的姓名或网名。有的人把剽窃的作品公然在网上,有的把剽窃的作品参加文学比赛还得了奖。这中间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我一般不去追究,只是善意提醒;对于成年人,我会严肃地指出他已经涉嫌侵权。有的已经得到解决,有的仍然在交涉之中。这种明目张胆的照抄剽窃,对于作家有很大伤害,会造成大家的误解。
二、 寓言作品的维权对策
根据寓言作品的侵权特点,寓言作家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维权。
向总编辑投诉 一旦发现哪一本书中选有自己的寓言作品,又没有署名,尽快向该出版社总编辑写投诉信。只要指出侵权篇目,并且提供作品发表在报刊上的复印件,总编辑一般都会让总编办公室主任或者出版社负责版权的同志具体处理。如果那本侵权的书出版不久,出版社会扣留侵权者稿酬不发,责令他与作家协商解决好后才发稿酬。如果去信后无人理睬,或者出版社编辑为侵权者说话,避重就轻,想给一点稿酬给作家了事。作家可以继续去信,申明如果对方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将直接向当地版权局投诉。出版社都和那些编书的侵权者签订有出版合同,明确如果出现版权纠纷,全部责任有编书者负责。不管如何,书号是出版社的,出版社难逃责任。
有的出版社总编辑特别重视,责令侵权者尽快赔偿,事情就会很顺利解决。侵权者的稿酬被出版社扣着,又不敢得罪总编辑,很快就道歉,并且进行赔偿。也有出版社的编辑和侵权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本身也是侵权者之一,就比较困难。本人经历的其中一次侵权事件,一直拖了一年多才得以解决。
与侵权者交涉 直接侵权者在出版社的责令下,会给作家打电话。他们往往表面上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但是都借故推诿,说他们在别处得到的作品,本来就没有署名,希望给一点稿酬了结。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侵权,侵权事实客观存在,造成对作家的损害,就应当赔偿。有的侵权者会拉关系、套近乎,会以给作家出书等为诱惑,让作家放弃要求赔偿。其实这是很不可靠的,千万不要轻信。作家可根据寓言侵权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提出每篇赔偿要求。侵权者常常讨价还价,作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不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样既费时间又费金钱和精力,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打官司。如今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一些案例,即使打赢官司,赔的钱也很少。
获赔签订协议 有的出版社或者侵权者在赔偿的同时,要和作家签订一个协议或者合同。条款中包括赔偿后作家不再追究等。对于这些条款,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作家可以申明,对于已经出版的不再追究,但是增印和再版时,必须署上作家姓名,不然仍然视为再次侵权,将继续追究责任。
我们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为武器,理直气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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