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维权公函。对了,应该盖上“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公章。
我的几点个人想法。请叶老师、版主和各位指正。
“依法维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
1、我觉得个人少量作品的侵权,维权主要靠作者自己。如果维权遭遇困难可以讨论,相互帮助。
2、如果一本书中有几个会员的作品同时被侵权,可以讨论后联合行动,向侵权方讨说法。
3、如果有一本书中有较多会员作品被侵权,就请协会负责维权的余途秘书长出面。向侵权方发
个维权公函。对了,应该盖上“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维护会员权益委员会”公章。
哪些情况慎提“侵权”
以下情况严格地讲也是侵权,但是在协商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不要一下就指责对方侵权,这样容易搞僵,不利于问题解决,也有可能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1、如果你在新华书店或者网站书店发现有一本书中选用了你的作品,没有署名。还应该查看这本书中其它作品上是否有作者署名。如果整本书所有作品都没有署名,那这本书的主编是有故意侵权嫌疑,不可能一位作者也不知道啊!如果发现大部分作品均有署名,只有你的作品和另外一部分作品没有署名。可能在选用被多次转载的作品时原来就没有署名。本人对于此种种情况给予理解,不作为侵权处理,去信要求寄稿酬、样书,要求增印时加上署名。不少主编来电再三道歉,并即寄样书和稿酬。稿酬大多比标准高一些。我觉得这是一种明智的解决方法。如果坚持要侵权赔偿,恐怕不很现实。
2、报刊转载几百字的作品上没有署名,也没有说明转载自何处。这种情况如去信投诉侵权,要求赔偿,那大多石沉大海,根本不理你。不如去信告知编辑,说明这是自己作品,看编辑怎么处理。
3、作品上有作者署名,但是出版前没有征得作者同意,出版多时又未见寄样刊、稿酬。按照著作权法,也有侵权嫌疑。此种情况去信要求寄样书、稿酬就行了,去指责侵权也没有意义。
钱老师的经验使人收益多多。
报刊转载几百字的作品上没有署名,也没有说明转载自何处。这种情况如去信投诉侵权,要求赔偿,那大多石沉大海,根本不理你。----你我都在报刊呆过,那是他们自认为是新闻单位,老子天下第一,一般小问题,他理都不理.我就不信邪,年轻时干过一件事:loveliness::那是我从山西回来,写了五千字散文《盛夏佛山五台行》,《贵阳晚报》以一整版刊出,还请鲁光插了画。半月后上海的友人来信说,看到《解放日报》锦绣中华版转载了,于是我很客气给该版发信,请他们寄报给我作纪念,过去二十天没有回音,我又发一封,半个月后还没有回音。我火了,给该报总编辑兼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发了一封严肃的批评信,心想让他知道一下他手下的人是这样对作者的。谁知一周后,竟收到他的亲笔信,一点套话也没说,现在我还记得,有这样几句:“我在报社会上不知说过多少次,要尊重读者、作者,就是纠正不了,现在连同行发来的信也不回,怎么得了!我很惭愧,请放心我会让他们给你寄报的。”不久,我就收到了样报和稿酬,还附上几句客气话,请我给他们写稿。当时第二天在我们报刊社会上,我就着重讲了这件事,对全体编辑提出了严要求:要尊重读者、作者!
对!
有时候一次次给编辑写信均如石沉大海。直接给总编辑或者社长去信、打电话,很快就得到解决。
前几年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上一级版权局要求并督促报社要按照规定支付报刊上使用的摘录稿的稿酬,一般都是报社自己申报大致数量,定期把摘录稿酬上交给版权局。在这种情况下,报社更加理直气壮了,反正自己已经付过稿酬了。版权局不可能有具体的稿酬明细,更不可能去一一付作者。不知道现在是否如此?
三言两语 一孔之见
有时也给侵权方留点“面子”
对于形形色色的侵权,作者都深恶痛绝。为什么还要给侵权者留一点“面子”呢?侵权的原因很复杂,有些出版社对于作者投诉感到很无辜,有的确实不是故意侵权,有的侵权者还很年轻。在他们认识到侵权对于作者的危害和有诚意解决的情况下给他们留点“面子”无妨。一方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这样做,也是作者为了保护自己。如今报刊和出版社都有自己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如果在事实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随意点别人的名,对方律师说你所说以事实不符,并且反告你在媒体上破坏他们名誉。那就节外生枝,比较麻烦了。
1、侵权一旦发生,就给出版社写信严肃指出他们已经侵权。在侵权事件尚未解决和正在协商解决之际,不要在网上和报刊撰文公开涉嫌侵权出版社名称和侵权责任人的姓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心平气和协商,才能达到及早顺利解决的目的。
2、经过协商,侵权方作了经济赔偿,并且保证增印时署名。这样,维权目的就已经基本达到。如果侵权出版社和侵权责任人希望不要公开侵权事件,作者在网站和报刊撰文时,就不直接指名道姓。
3、有的再次侵权责任人要求作者不要写信给有关出版社,自己愿意直接和作者协商解决。只要有诚意解决,可以答应这个要求。
有时也给侵权方留点“面子”
对于形形色色的侵权,作者都深恶痛绝。为什么还要给侵权者留一点“面子”呢?侵权的原因很复杂,有些出版社对于作者投诉感到很无辜,有的确实不是故意侵权,有的侵权者还很年轻。在他们认识到侵权对于作者的危害和有诚意解决的情况下给他们留点“面子”无妨。一方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这样做,也是作者为了保护自己。如今报刊和出版社都有自己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如果在事实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随意点别人的名,对方律师说你所说以事实不符,并且反告你在媒体上破坏他们名誉。那就节外生枝,比较麻烦了。
1、侵权一旦发生,就给出版社写信严肃指出他们已经侵权。在侵权事件尚未解决和正在协商解决之际,不要在网上和报刊撰文公开涉嫌侵权出版社名称和侵权责任人的姓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心平气和协商,才能达到及早顺利解决的目的。
2、经过协商,侵权方作了经济赔偿,并且保证增印时署名。这样,维权目的就已经基本达到。如果侵权出版社和侵权责任人希望不要公开侵权事件,作者在网站和报刊撰文时,就不直接指名道姓。
3、有的再次侵权责任人要求作者不要写信给有关出版社,自己愿意直接和作者协商解决。只要有诚意解决,可以答应这个要求。